发表时间: 2019-07-24 18:26
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关于中心城区部分道路限制正三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
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,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,提升城市形象品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,在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对正三轮车实行限时通行措施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限行车辆种类
含燃油、电动、助力等在内的所有正三轮摩托车
二、禁止通行时段
7:00—20:00
三、禁止通行区域
东起五一路(含五一路)、五一路与月亮湖路交叉路口、月亮湖北路与果园三路交叉路口以南路段;
南起白石坡大道(含白石坡大道)、白石坡大道与象山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长坂坡路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白云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龙井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培公大道交叉路口以北路段;
西起海慧路渡槽、荆山大道(含荆山大道)以东路段;
北起泉口路(含泉口路)、泉口路与象山大道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金虾路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竹园路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长宁大道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车站路交叉路口以南路段。
四、违法处罚
限行措施实施后,凡违反规定,在禁止通行时间、禁行区域道路通行或停放的正三轮摩托车,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,给予罚款100元、记3分处罚;
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,扣留车辆,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;
正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,扣留车辆,处以最低限额保费的2倍罚款;
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2000元、记12分;
上路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,罚款200元、记12分;
正三轮摩托车故意遮挡、污损机动车号牌,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,罚款200元、记12分;
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上路的,收缴车辆,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;
正三轮摩托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、不听劝阻的,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19年7月24日
来源:湖北荆门交警